申请执行人王某曾为被执行人郑某所承揽的建设项目提供劳务,但郑某始终拖欠王某的劳务费用2万元不予支付。经弋江区法院审理判决后,郑某仍然不依照判决履行义务,拒不支付王某应得的劳务费用,故王某向弋江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。
在执行此案中,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,但结果并不乐观。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郑某始终不听从法院传唤,拒不到庭解决案件债务,执行人员亦数次前往被执行人可能居住的场所,但都没能寻找的该被执行人,故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了失信人员。
时隔数月之后,被执行人郑某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而主动联系案件申请人王某,想要王某撤销执行申请和失信名单申请,申请人王某遂约见被执行人郑某,并及时通知本院执行人员,待执行人员前往郑某所在地将其带回法院,并向其说明拒不履行判决将会被依法拘留的法律后果后,郑某联系其亲戚来法院交纳了大部分执行款,并与申请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。躲避债务的“老赖”,在多重执行措施下,终于屈服于法律的权威。